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火災毀損,應向監理機關報停或報廢後,才會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火災毀損,應向監理機關報停或報廢後,才會停徵使用牌照稅。

近來,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稅務局反映車輛早已毀損不堪使用,為何還收到稅單?,經稅務局查明後,民眾毀損的車輛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故仍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機車如遭交通事故或火災毀損暫時不能使用時,應提供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或消防機關開立之火災證明,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停,使用牌照稅可以扣除停駛日至復駛前1日期間之稅捐,惟車輛恢復行駛時,車主應辦理復駛手續;又如車輛無法修復須報廢者,須檢附災害發生證明、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2面及印章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則自報廢日起停止徵收。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