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額,並注意申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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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額,並注意申請時限!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可依法提起訴願,並應在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提出訴願日期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30日期間,即不予受理,但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提起訴願期間,可扣除在途期間。
   舉例來說,甲居住在新北市,因不服基隆市稅務局核定稅額申請復查,該局在103年6月16日送達復查決定書,但甲不服復查決定,再於7月17日郵寄訴願書給該局,該局於7月21日完成收件。甲提起訴願有效期限為6月17日至7月16日,因訴願機關所在地是基隆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須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此,甲最遲必須於7月18日將訴願書送到該局「收件」,但該局於7月21日始完成收件,則甲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故得以程序不合,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基隆市稅務局另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為避免遭受移送強制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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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5/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