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有關都市更新案件契稅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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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都市更新案件於核准時,已有建築物分配清冊,納稅義務人得以該建築物分配清冊申報契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但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致遲延申報契稅,在核算契稅申報期限時,可扣除該段期間加計之怠報金,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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