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半數以免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復查決定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半數以免被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所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雖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須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如對於該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除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外,並應於繳納期限內先行繳納半數稅款,否則將移送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方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在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因已超過繳納期間,則應另行加徵滯納金。因此,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訴願時繳納半數莫忘記。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