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田賦之土地興建未實際供農業經營使用之農舍應恢復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於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核屬土地稅法第10條所稱農業用地範圍,依同法第22條規定徵收田賦。惟合法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未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使用者,已不屬農業用地,自無徵收田賦之適用,應課徵地價稅。故農舍未經許可二次施工、違規填土或庭園景觀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設施,已不符合課徵田賦(已停徵)之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田園休閒風氣盛行,很多人假借蓋農舍之名,實際上卻是一間比一間豪華別墅,甚至還有假山、庭園造景或游泳池,已經違反「農舍農用」的精神。違法使用的農舍不能享有課徵田賦優惠,應恢復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