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失竊,至監理站辦妥停駛或牌照註銷後才會停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牌失竊,至監理站辦妥停駛或牌照註銷後才會停徵牌照稅!

近來有民眾持車牌失竊的警方報案單,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牌照稅,民眾表示車牌已自年初失竊至今尚未尋獲,詢問可否退還使用牌照稅?經該局查明,該車輛尚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請民眾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後,才可退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失竊,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如果僅是車牌失竊,車體未失竊,依規定須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或牌照註銷前1日,溢繳的使用牌照稅,可檢附車輛失竊註銷、停駛或牌照註銷汽(機)車輛異動單等證明向稅務局申請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牌註銷後,請不可停放於公共道路(含街口、巷弄、路邊停車格),如被查獲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會被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需繼續使用車輛者,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5/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