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被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須繳清稅款才可以移轉哦!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稅款被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須繳清稅款才可以移轉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繳納之稅款達一定金額,地方稅務局將通知地政機關就其相當金額之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如欲處分該不動產,應先完納稅捐後,再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籲請民眾收到繳款通知書時,應於繳納期間如期繳納,以免不動產被禁止處分!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林美伶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308

更新日期:2015/05/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