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規定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可依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核屬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如未變更使用,徵收田賦不須繳納地價稅。但其編定屬整體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者,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整體使用上與該開發計畫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尚無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惟可併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按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您對地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