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申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否則依規定視為繼續使用,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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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申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否則依規定視為繼續使用,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

  稅務局說明,近來轄內常有接獲已進入清算程序之公司,其名下車輛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遭受處罰,又公司清算人因不知公司運作情形,常於接獲處分書後,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訴,詢以解決之道。該局再次提醒,公司既為違章車輛之所有權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又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始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