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訂定土地贈與契約,嗣於離婚後始逾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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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訂定土地贈與契約,嗣於離婚後始逾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土地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與其配偶於104年1月1日訂立土地贈與契約,因工作忙碌而遲未於申報期限內(同年1月30日前)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兩人情感生變,協議離婚並於同年2月2日辦理離婚登記,嗣於同年4月1日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尚無偽造倒填贈與契約日期之情事,且非於離婚後始訂立贈與契約,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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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