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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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打擊囤房現象,修正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民眾名下房屋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三戶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以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坐落土地之地價稅仍然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來課徵:

一、該房屋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

三、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如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如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四、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才能適用。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5/05/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