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寓大廈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簽收的文書,有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並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的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其服務的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的受雇人;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以,如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得將繳款書交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