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 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 要課徵房屋稅

【新北市訊】稅捐處說明,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捐處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撰 稿 人:房屋稅科 股長李政龍 電話:02-89528200分機24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分機130

更新日期:2015/05/0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