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但房屋評定現值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但房屋評定現值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梧棲區的林小姐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房屋建築完成未滿1年,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但為避免少數人利用興建簡易房屋作為自用住宅,藉以規避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者並不適用;但房屋建築完成滿1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房屋無論價值高低,只要建築完成已滿1年,都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