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公同共有建物,仍應就權利增加部分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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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公同共有建物,仍應就權利增加部分報繳契稅

(臺中訊) 大甲區李先生最近自法院拍賣取得原與其兄妹公同共有房屋,來電洽詢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為李先生等人公同共有建築物,經法院拍賣,由李先生拍得全部,得僅就拍定後權利增加部分課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