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倘若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由當事人擇一適用配偶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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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倘若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由當事人擇一適用配偶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若該土地屬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當事人得選擇適用配偶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當事人選擇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