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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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可以辦理分期繳納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無法一次完納者,可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申請分期繳納,經其核准後,即可按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核准分期繳納後,應該依照期限確實繳納,如果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兌現,行政執行分署將依據規定廢止分期繳納,並進行查封拍賣義務人及擔保人的財產。如您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該局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