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繳稅方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繳稅方式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未依各稅規定繳納期限繳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納稅人如接到該分署核發傳繳通知,可依下列方式繳款:

一、金額2萬元以下,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不需負擔手續費。

二、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三、至郵局購買匯票,受款人填寫傳繳通知書上移送機關名稱,並以掛號郵寄至該機關。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經濟困難,無法如期繳納,應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