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

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申報,依法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建造附著於土地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依法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要記得立即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才得免予課稅。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未申報者,將依法補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應確實掌握申報期限,避免漏稅受罰而權益受損。

 

如尚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更新日期:2015/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