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正式上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須於申請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始能取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資格。 該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係採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審查機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事實認定,稅捐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因此有關申請程序之規定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有顯著不同。該局特別針對上開二種規定製作申請程序比較表,提醒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公司,如欲申請適用研發投抵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分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及向國稅局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及投資抵減稅額,始能取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資格,如未申請或逾限申請者,將無法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產業創新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發投抵申請程序比較表(採曆年制者) 適用法令 產業創新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審查機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稅局 國稅局 審查事項 認定研究發展活動事實 核定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及抵減稅額 認定研究發展活動事實、核定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及抵減稅額 申請(報)期間 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個月內(99年度申請期限即為100年2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內(99年度申報期限即為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 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內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