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車主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車主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自用車、機器腳踏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底止,請尚未繳納的車主把握最後期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提醒車主: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事關自身權益,請不要輕忽。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4/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