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開始清查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將於100年4月1日起清查重購退稅土地,倘發現重購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地價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惟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表示,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再行移轉〈如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未實際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均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