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時,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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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時,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

(臺中訊)車輛失竊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車輛失竊證明單及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失竊前一日止,惟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須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攸關車主權益,請注意上開程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辦理失竊註銷所溢繳使用牌照稅,該局會主動退還失竊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車主亦可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車主存摺帳號等相關文件向該局申請退稅。惟嗣後車輛一經失竊尋獲,應立即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查獲註銷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對於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