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漏未申報,可否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轉土地漏未申報,可否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至本處詢問,他持有土地,出售他人,並已申報移轉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辦理過戶時,才發現該土地已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3筆,他想知道漏申報的2筆土地,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原地號土地申報移轉,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始發現其餘2筆土地漏未申報,於補報該2筆土地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同一房屋基地,且於同日出售同一承買人,又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准許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27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