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車輛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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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車輛免稅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並兼顧租稅公平,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3輛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免稅應檢附蓋有團體或機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申請書,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登記書及車輛正、側面照片

(2) 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立案證明、章程及法人登記書。

(3) 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該證明文件應載明:設立之依據、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工作及適用免稅車輛號牌與其用途。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總機7239131轉161-16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鄭怡貞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4

更新日期:2015/04/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