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特約牙醫診所民眾矯正牙齒收費,所出具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全民健保特約牙醫診所民眾矯正牙齒收費,所出具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例如A君要求牙醫診所開立矯正牙齒費用4萬元之收據,因不屬於健保給付部分,該收據必須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計160元,然後加蓋圖章註銷之(可用原子筆劃線註銷),且須由診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不可要求A君自行負擔。

 

民眾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27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