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年度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與上年度相同,納稅義務人可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明細表

項目

 

扣除金額(元)

免稅額

一般個人

每人

85,000

年滿70歲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暨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每人

127,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每申報戶

79,000

有配偶者

每申報戶

158,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

每人上限

10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疾病嚴重者

每人

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

申報受撫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每名子女至多

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註)

5歲以下之子女

每名子女至多

25,000

(註)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或採薪資所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適用稅率為20%以上,或基本所得稅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距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1

0 ~ 520,000

×

5%

0

2

520,001 ~1,170,000

×

12%

36,400

3

1,170,001 ~2,350,000

×

20%

130,000

4

2,350,001 ~4,400,000

×

30%

365,000

5

4,400,001以上

×

40%

805,000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瀞文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更新日期:2015/04/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