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年度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與上年度相同,納稅義務人可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明細表
項目
扣除金額(元)
免稅額
一般個人
每人
85,000
年滿70歲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暨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每人
127,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每申報戶
79,000
有配偶者
每申報戶
158,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
每人上限
10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疾病嚴重者
每人
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
申報受撫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每名子女至多
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註)
5歲以下之子女
每名子女至多
25,000
(註)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或採薪資所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適用稅率為20%以上,或基本所得稅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距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全年應納稅額
1
0 ~ 520,000
×
5%
-
0
=
〃
2
520,001 ~1,170,000
×
12%
-
36,400
=
〃
3
1,170,001 ~2,350,000
×
20%
-
130,000
=
〃
4
2,350,001 ~4,400,000
×
30%
-
365,000
=
〃
5
4,400,001以上
×
40%
-
80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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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4/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