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

(臺中訊)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如未收到稅單或稅單遺失,請儘速向該局或所屬8個分局申請補發並繳納。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遭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管道非常多元,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稅單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ATM)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或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行動條碼(QR-Code)即可進行繳納。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