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04年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清查工作已開始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辦理財政部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專案之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104年度自用住宅用地清查不符規定之作業,業已展開,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符合規定之條件是否已變動。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同時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無出租,也無供營業使用。 3.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700平方公尺。 依上述,今年針對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查核地上房屋有無出租、營業之情事外,也將加強查核戶籍設立情形,如查獲自用住宅用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應自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及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5/04/2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