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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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所最近查核A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總經理國外出差旅費20餘萬元,其膳宿雜費雖未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交通費亦已取具合法憑證,惟其未檢附出差報告等相關文件。經請公司提示出差報告,所列行程多為觀光景點,無法證明與營業有關,不得列為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葉螢,電話:04-23051116分機105)

更新日期:2015/04/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