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託移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將追繳原記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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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託移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將追繳原記存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日後土地所有權人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予追繳。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或金融機構間因合併、收購或分割,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移轉時應由存續之公司或金融機構,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又「信託」係屬所有權移轉之行為,上開土地嗣後如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時,委託人即應繳納該筆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