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放寬限制出境審酌條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並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上開規範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稅金額須達法定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審酌限制出境要件:
項目
欠稅金額(單位:萬元)
限制出境審酌要件
已確定
未確定
個人
第3級
100~未達300
150~未達450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第2級
300~未達1,000
450~未達1,500
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第1級
1,000以上
1,5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營利事業
第3級
200~未達600
300~未達900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第2級
600~未達2,000
900~未達3,000
有非屬正常營業、負責人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第1級
2,000以上
3,0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上開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上開規範之適用,且經該局逐案審酌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者,已於104年1月31日前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以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若有疑義,請洽承辦員:廖宜瑋 聯絡電話:04-7239131或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轉563
更新日期:2015/04/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