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於土地移轉時可抵繳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於土地移轉時可抵繳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政機關每隔三年辦理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一旦調高,民眾負擔的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於土地移轉時可以抵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之5%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土地現值時亦可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申請按實際增繳地價稅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惟其抵繳之稅額仍以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