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新、增、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房屋應於30 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違(新、增、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房屋應於30 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違章工廠是否需要主動申請房屋稅籍登記?若未辦理會有何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