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部分營業,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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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部分營業,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指出,房屋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佔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是部分出租或營業、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地價稅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民眾對於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