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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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近日有民眾質疑未辦繼承土地欠繳之地價稅,為何扣押他的存款係整筆稅額而不是按他的應繼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公同共有案件中,以繼承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最為常見,多半原因為繼承人數眾多,對於繼承財產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遺產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亦即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更新日期:2015/04/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