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銷售不動產「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針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何認定「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發布最新令釋規定。

  該局說明,符合「確屬非短期投機」,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2)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3)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4)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5)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6)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7)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8)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9)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10)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11)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