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國有財產署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否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持憑國有財產署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否納印花稅?

(臺中訊)李先生欲以國有財產署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不清楚應否繳納印花稅,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有財產署或省、市縣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等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該立據人既為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二、……」李先生持憑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依法應免納印花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國有財產署與私人因分割共有不動產,所簽訂之分割契約書,國有財產署因分割取得持分部分,依法應可免貼花。至私人依分割取得之持分部分,應按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