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可否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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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可否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沙鹿莊小姐來電諮詢,其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未作任何使用,能否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作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其餘土地均需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持有土地如有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