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此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需以「買賣」方式移轉之土地,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