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經夫妻贈與再移轉予第三人時,準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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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經夫妻贈與再移轉予第三人時,準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重劃土地,經夫妻贈與後再移轉第三人者,其土地增值稅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再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提出重劃費用證明書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減後核算土地增值稅,並享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換言之,土地所有權人先以「夫妻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後,再移轉第三人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可減除原配偶之重劃費用,並享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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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4/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