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不動產,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不動產,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方先生與妻子離婚,其妻要求分給一半的財產,包括2筆土地和1棟透天厝,則應該繳納契稅、印花稅或土地增值稅嗎?

稅捐處答覆,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須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或協議書,亦不須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係屬於債權的請求,而不是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所以,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

(一)   契稅部分: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本案方妻取得房屋所有權,係向其夫請求債權,非屬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所以免報繳契稅。

(二)印花稅部分:依印花稅法規定,因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申報繳納印花稅。本案房屋、土地的移轉並非印花稅法規定的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所立契約書或協議書,即不須繳納印花稅。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按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本案方先生因妻子請求債權而移轉土地,是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範圍,應由無償取得土地的方妻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04/08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