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車主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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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車主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

【嘉義縣訊】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需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 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車輛辦理停駛後切勿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更新日期:2015/04/0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