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經註銷之車輛請勿隨意停放於道路旁,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經註銷之車輛請勿隨意停放於道路旁,以免受罰!

(臺中訊)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毀損尚須維修,致未參加檢驗而被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牌照,所以停放於道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註銷牌照後,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上,雖未在道路上行駛,仍屬「使用」公共道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須補繳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加罰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家中車輛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時,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及繳交牌照手續,車體亦須交由合法回收業者處理,並取得車體回收證明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