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遭竊,除了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外,還需要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在辦理使用牌照稅相關業務時,常會遇到民眾來反映,所持有的自用小客車日前已失竊,且早已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為何還會接到使用牌照稅的繳款書?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很多民眾車輛遺失或失竊,常誤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就可高枕無憂,使用牌照稅也將隨著報案手續完成後自動停徵。事實上,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因此遺失、失竊車輛,除了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須拿著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可停徵使用牌照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失竊的車輛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使用牌照稅稅款者,還可以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