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網路遊戲流行,許多科技公司、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路咖啡、網際網路資訊社等紛紛成立,目前坊間業者所經營之網路電腦機台設計上皆有遊戲電玩功能及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具有娛樂性,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但業者若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者,因為具有娛樂性質,應該要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該分局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代徵娛樂稅,依照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除了追繳稅款外,還須處應納稅額5倍至10倍罰鍰,最高還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