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可不知,農業用地的農業使用證明,限定適用期限為6個月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移轉農業用地,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的相關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必須檢附該地的農業使用證明,但是您知道嗎,農業使用證明也是有適用期限的限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到申報移轉現值收件日或法院拍定日止,在6個月期限內,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使用證明並非永久有效,如果該證明書核發日期已逾6個月,記得到相關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