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限親等、限額免稅車新規定自今年起適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障者限親等、限額免稅車新規定自今年起適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攸關身心障礙者(下簡稱身障者)權益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部分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之免稅限制條件如下:

一、限親等規定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二)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範疇內限額免稅,超過上述範疇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據該處統計,10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本市開徵件數為90萬1,303件,稅額為82億9,285萬4,000餘元,其中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計7萬2,060輛,免稅額達6億9,201萬4,000多元;其中已核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即CC)者,自今年起須課徵差額稅款,新北市104年計有1萬425輛免稅車須繳差額稅款,稅額為9,431萬3,000餘元;另原經核准免稅之車輛,但身障者與車主關係非屬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本市有608輛車因不符規定須恢復課稅,稅額達761萬8,000多元。

該處貼心叮嚀,因上述規定取消免稅資格或須課徵差額稅款之車主,已於104年3月16日起陸續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提醒納稅人收到繳款書時,請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該車因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一倍以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5/03/31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