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移轉,有無供營業或出租之查核期間,應以出售前1年內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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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移轉,有無供營業或出租之查核期間,應以出售前1年內為準

林先生原所有2筆信託土地,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所有權後隨即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稅捐處查獲,該土地於出售日之前1年內有營業使用,不符自用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繳納50多萬元稅負。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如未滿1年即再行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依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查核期間。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一,就是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本案林先生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查有供營業使用,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31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